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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创新与技能 学分认定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和科技创新与技能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增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与技能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在教师指导下或独立参加课外创新活动或技能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经学校认定后被记入学生课程成绩档案的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创新学分认定范围

(一)参与学校认定的省级或国家级的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奖励。

(二)主持省级或国家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大学生德育实践项目等,按计划完成研究内容并结题验收。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四)学校认定的其它创新活动。

第四条 技能学分认定范围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三级),达到学校认定的合格分数。

(二)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三)参加政府认定的注册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四)参加政府认定的技能或应用水平考试并获得证书。

(五)学校认定的其它技能活动。

第五条 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范围每学年确定一次,由各学院申报并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项目申报表》(附件2)、教务处统一组织审定。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创新学分与技能学分认定标准为每项1.5学分,同一项成果不重复计算学分,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七条 创新与技能学分记入学生课程成绩档案,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等创新学分,成绩记为90分;其它均记为85分。

第八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与技能学分可免修同等学分的公共选修课,但免修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不超过4.5个学分。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九条 由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创新与技能学分审核认定,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创新与技能学分的成绩登记、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创新与技能学分的认定须由学生本人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学分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创新与技能学分的申请和审核认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分别在5月和12月进行。

第十二条 教务处不定期组织对各学院创新与技能学分的审核认定、成绩登记、归档等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实行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公示制度。各学院必须将创新与技能学分审核结果公示2周。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记入学生课程成绩档案。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和教务处反映。

第十四条 对于在创新与技能学分的申请、审核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按《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在创新与技能学分的申请、审核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差错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2011年度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范围见《湖南科技大学2011年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项目一览表》(附件1)。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项目一览表

2、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项目申报表

3、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学分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