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2019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定于6月15日-16日举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1.四级:6月15日上午9:00-11:20
8:30 考生入场
9:00 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9:10 考试正式开始,做试题第一部分(写作)
9:40 听力考试开始
10:05 听力考试结束,收答题卡1
11:20 考试结束
2.六级:6月15日下午15:00-17:25
14:30 考生入场
15:00 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15:10 考试正式开始,做试题第一部分(写作)
15:40 听力考试开始
16:10 听力考试结束,收答题卡1
17:25 考试结束
3.英语应用能力考试:6月16日上午9:00-11:00
8:30 考生入场
9:00 考试正式开始,播放听力录音,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11:00 考试结束
二、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
1.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2.考试当天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30开始,下午14:30开始)入场,上午9:00(下午15: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主动出示准考证及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3.考生须携带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音频机等文具。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及身份证置于桌上,以便核验。
4.答题前认真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内容,按要求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成绩无效。英语四级和英语六级还需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至答题卡1上规定位置,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5.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须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涂,修改时须用橡皮擦净。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6.英语四级和英语六级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作文、听力、阅读、翻译各部分考试,作答作文期间不得翻阅试题册。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得到监考员指令后方可继续作答。作文题内容印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他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选择题均为单选题,错选、不选或多选将不得分。
7.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8.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拒绝作弊行为,考场内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持良好考试秩序。实施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取消成绩,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9.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不得佩戴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10.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三、特别提示
1.为使广大考生做好听力接收准备工作,学校定于6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17:30进行音频测试,要求考生按照准考证上安排的考试地点进行试听,调试好音频机(南北校区音频频率统一为 FM:74MHz)。
2.为方便考生掌握考试时间,每个考场均配备了电子挂钟。
3.考试采取多题多卷,社会上有不法分子贩卖所谓**均属虚假信息,属诈骗行为,请勿轻信,以免上当受骗。
4.学校加强考场巡视。湖南省考试院选派2名省级督考员对我校所有考场进行巡视;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分教学楼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学院学生副书记对本学院学生所在考场进行巡视。
5.配备金属探测仪。考生进入考场前实行安检,严禁考生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6.考试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学校通过网络视频监控体系,对所有考场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全方位地监控考场情况。
7.屏蔽无线网络、通信等电子设备。6月15-16日学校网络中心将关闭所有教学楼无线网络信号;各考场将放置无线电信号屏蔽仪,且各教学楼均配有无线电信号探测器;湘潭市教育考试院将联合湘潭市公安局、市无线电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对各教学楼周边的无线电信号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的违法行为。
8.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院政发﹝2017﹞18号),严肃查处违纪、作弊行为。特别提醒:
(1)学生参与贩卖或购买**材实施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教育部认定为试卷雷同或使用特殊答案,一律按作弊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他人抄袭自己的答案,以免造成试卷雷同,如被他人抄袭,后果自负。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或考号等信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等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等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故意销毁考试材料等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6)处分文件进入学生个人档案。
欢迎广大学生共同监督考风考纪,举报电话:纪委监察处0731-58291337;教务处考试中心0731-58290217。
教务部
2019年6月3日